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04-09 17:16 文章来源:中建山河工程 阅读次数:
办财务函〔2019〕448号
 
部直属各单位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水利(水务)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水利(水务)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 
根据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 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 税务总局 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,现将《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(办水总〔2016〕132号)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:
一、工程部分
1.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.13调整系数,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.09调整系数。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、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,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。
2.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%。
3.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,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.13调整系数。
4.编制概(估)算文件时,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。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%,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。
二、水土保持工程部分
1.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.13调整系数,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.09调整系数。
2.税金税率为9%。
以上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,调整增值税计算标准。
 
水利部办公厅
2019年4月4日